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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治理步伐

宣布日期:2023-12-15 阅读次数:993


(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资源部令第7号宣布 2004年10月29日修订 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 凭证2016年11月25日《领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治理步伐>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包管土地使用总体妄想的实验,,充分验展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凭证《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实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刷新严酷土地治理的决议》,,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在建设项目审批、批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事项举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照下列原则:


  。ㄒ唬┣泻贤恋厥褂米芴逋; ; ;;;;


  。ǘ); ; ;;;;じ兀,特殊是基本农田; ; ;;;;


  。ㄈ┖侠砗图冀谠际褂猛恋; ; ;;;;


  。ㄋ模┣泻瞎夜┑卣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生长和刷新等部分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领土资源主管部分预审。。


  需批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批准、备案机关同级的领土资源主管部分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批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批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遵照本步伐第四条划定应当由领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领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妄想确定的都会建设用地规模内土地的,,委托市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领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领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领土资源部认真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疏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预审,,并报领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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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形、拟选址占地情形、拟用地是否切合土地使用总体妄想、拟用地面积是否切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切合供地政策等; ; ;;;;


  。ㄈ┥笈钅拷ㄒ槭榈慕ㄉ柘钅刻峁┫钅拷ㄒ槭榕次募,,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批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妄想或者工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划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领土资源部制订。。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难易发区、是否压覆主要矿产资源举行盘问核实; ; ;;;;位于地质灾难易发区或者压覆主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执律例则的划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挂号等。。


  第九条 认真初审的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质料:


  。ㄒ唬┮谰荼静椒サ谑惶跤泄鼗ǎ,对申报质料作出的起源审查意见; ; ;;;;


  。ǘ)标注项目用地规模的土地使用总体妄想图、土地使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 ;;;;


  。ㄈ┦粲凇锻恋刂卫矸ā返诙十六条划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使用总体妄想的,,应当出具妄想修改方案。。


  第十条 切合本步伐第七条划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划定的初审转报件,,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受理和吸收。。不切合的,,应就地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欠亨知的,,视为受理和吸收。。


  受领土资源部委托认真初审的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事情,,并转报领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ㄒ唬┙ㄉ柘钅坑玫厥欠袂泻瞎夜┑卣策和土地治理执法、规则划定的条件; ; ;;;;


  。ǘ)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切合土地使用总体妄想,,属《土地治理法》第二十六条划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使用总体妄想的,,妄想修改方案是否切合执法、规则的划定; ; ;;;;


  。ㄈ┙ㄉ柘钅坑玫毓婺J欠袂泻嫌泄赝恋厥褂帽曜嫉幕;对国家和地方尚未公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效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第十二条 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质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事情,,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可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认真预审的领土资源主管部分认真人批准,,可以延伸十日。。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步伐第十一条划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详细要求。。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分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用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盘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举行重大调解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项目申请报告; ; ;;;;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爆发重大转变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六条 本步伐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治理步伐 下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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